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01號聲請人 龍禾榛 相對人 楊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10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9年12月20日│20,000元│99年12月20日│99年12月21日│653060││├──┼───────┼───────┼───────┼───────┼──────┼───┤│002│100年1月20日│20,000元│100年1月20日│100年1月21日│653061││├──┼───────┼───────┼───────┼───────┼──────┼───┤│003│100年3月20日│20,000元│100年3月20日│100年3月21日│653063││├──┼───────┼───────┼───────┼───────┼──────┼───┤│004│100年4月20日│20,000元│100年4月20日│100年4月21日│653064││├──┼───────┼───────┼───────┼───────┼──────┼───┤│005│100年5月20日│20,000元│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21日│653065││├──┼───────┼───────┼───────┼───────┼──────┼───┤│006│100年6月20日│20,000元│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1日│653066││├──┼───────┼───────┼───────┼───────┼──────┼───┤│007│100年7月20日│20,000元│100年7月20日│100年7月21日│653067││├──┼───────┼───────┼───────┼───────┼──────┼───┤│008│100年8月20日│20,000元│100年8月20日│100年8月21日│653068││├──┼───────┼───────┼───────┼───────┼──────┼───┤│009│100年9月20日│20,000元│100年9月20日│100年9月21日│653069││├──┼───────┼───────┼───────┼───────┼──────┼───┤│010│100年10月20日│20,000元│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1日│65307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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