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517號聲請人 吳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吳國賢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灣省桃園縣○○鄉○○○○街○○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