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聲請人 古舒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依聲請人 陳報 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5+1)×34×10=2,04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與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正本陳報到院。此外,請說明聲請人與父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重新補正提出依法定格式製作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應以列表方式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五年內(即98年6月5日至103年6月5日)期間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98年6月5日起迄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
(二)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1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請陳報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與配偶分居或離婚而受領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聲請人「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亦請提出實際領取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工作,請陳報自何時開始無工作,及自無工作時起之收入來源為何及其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1年6月起迄今之之各項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包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等聲請人「個人」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並提出最近六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其他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若有其他兼職收入或打零工等收入來源,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此外,本件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母親,請說明其二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相關執行命令或裁定等公文書影本到院,並說明繫屬之法院、案號股別等。
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