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雅媛陳蔓青潘芷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陳蔓青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或居所(債務人陳蔓青為未成年人,請具狀增列其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陳雅媛、陳蔓青、潘芷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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