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893號債權人 亮碧思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柏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証據,債務人應為頂峰國際有限公司,聲請人尚無法釋明對相對人乙○○之債權存在,則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