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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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56號原告甲○○
乙○○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確認契約無效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依兩造所簽立之約定書第12條,兩造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其管轄法院,而合意管轄屬訴訟上之契約行為,原告自應依兩造為此合意之表示,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依上所述,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 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