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原告 洪孜玫 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 律師
王有民 律師被告 王良春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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