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43號原告 吳長鴻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複代理人 許姿萍 律師被告 邱文進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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