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門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MGMGrandPa
radiseS..法定代理人AntonioJ.
Menan代理人 徐頌雅 律師
鍾薰嫺 律師 湯詠瑜 律師 李彥群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再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港幣壹佰柒拾捌萬零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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