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50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甲○之母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2月2日下午
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原告應於庭前一週提出生產醫療費用之證明,如有困難請提前以書狀說明。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劉霜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