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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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64號聲請人 顏志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程翠璇┌─────────────────────────────────────────────────────┐│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崑統企業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78,414元│JN0000000│103年1月17日│││公司江鳳英│限公司淡水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