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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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吳信德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被告 吳素珍
吳明玲 陳李明惠 李敏惠 李淑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21,918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欣怡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252,536元(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5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596/0000000(權利範圍)=143,483元㈡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
363,510元(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02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權利範圍)=9,269,505元。
㈢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
252,000元(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0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6875/0000000(權利範圍)=590,625元。
㈣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
286,797元(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3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權利範圍)=9,894,497元。
㈤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
286,194元(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3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836/100000(權利範圍)=1,923,808元。
㈥合計:
143,483+9,269,505+590,625+9,894,497+1,923,808=21,821,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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