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83號原告 周建男 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 律師被告 黃詠傑
黃詠倫 黃愷聖 黃愷欣 洪懿鋆 李正媛 黃嘉弘 黃于軒 前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裕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被
告 張傳益 (兼 張烏頭 之繼承人)兼訴訟代理人 張傳寳 (兼張烏頭之繼承人)被告甲○○(即 江瑛美 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即江瑛美之承當訴訟人)被告 陳竹松
陳榮作 陳富義 黃陳富美 黃憲文 黃雪卿 黃雪貞 黃雪容 黃貝 黃雪莉 黃貝玲 黃貝琪 江英鳳 林環 朱麗碧 王鼎興 陳木川 吳玉花 (即張烏頭之繼承人) 張月英 (即張烏頭之繼承人) 彭玉華 (即張烏頭之繼承人) 彭玉霞 (即張烏頭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聲請重新繪製分割共有物方案,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