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82號聲請人 方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財團法人綠色消費者基金會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財團法人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又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至第2項、第3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財團法人綠色消費者基金會之清算人,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尚待補正,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佩諭附件:
一、相對人之捐助章程。
二、相對人之全體社員名冊(含董事名冊及監察人名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