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6號上訴人 曾文泰 上列上訴人曾文泰與被上訴人 甘又云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
㈠關於本訴之上訴聲明,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505元。
㈡關於反訴之上訴聲明,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㈢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6,85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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