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4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被 告 李庭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臺中市○里區○○路○○○巷23之6號,有本
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