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豐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鄧紘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0年6月27日中市警豐分偵秩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紘瑗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5月13日20時許起至21時許止。
(二)地點:臺中市○○區○○街○○○號豐榮旅社106號房。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鄧紘瑗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 陳運豐 、證人即旅社負責人 蔡幸娟 於警詢中
之證述。
(三)警員 林楷書 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
街派出所臨檢紀錄表、現場照片。
(四)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裁處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