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TRANTHIN.
相 對 人 治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煒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即本院100年度豐勞簡
字第12號),聲請人主張:其為申請來臺之印尼籍勞工,為
無資力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件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
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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