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1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13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信良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經處罰鍰後,
五年內再違反,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
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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