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施文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文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文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1月16號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0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得抗告(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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