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告 郭鐘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國昭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共計返還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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