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許浤滐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浤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浤滐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3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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