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禺宏
籍設臺中市○里區○○路00號(臺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黃禺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3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