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展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展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吳展丞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3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