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1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經判列之刑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本案最後事實審之法院為本院,所犯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8月23日│自94年7月間某日起至94年8月││││23日止│├───┬───┼─────────────┼─────────────┤│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核退毒偵│核退毒偵││號├───┼─────────────┼─────────────┤│度│號│2324│2324│├───┼───┼─────────────┼─────────────┤││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2817│2817││├─┼─┼─────────────┼─────────────┤│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9│9│││期├─┼─────────────┼─────────────┤│││日│8│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5│95││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2817│2817││判├─┼─┼─────────────┼─────────────┤││確│年│95│95││決│定├─┼─────────────┼─────────────┤││日│月│10│9│││期├─┼─────────────┼─────────────┤│││日│2│8│├───┴─┴─┼─────────────┼─────────────┤│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