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88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6年度除字第9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月梅 │台北銀行萬華分行│91年6月20日│8,862元│W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