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編號3以及編號4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與編號2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3、4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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