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64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民國96年8月2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AM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所明定。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事項,上開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之住、居所或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4段755號6樓,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在卷可稽,而其違規之行為地係在臺北市○○○路○段與龍江路路口,均非本院管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