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宜蘭縣員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0,000元,應繳裁判費85,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4,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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