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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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0月2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楊坤樵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