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於民國96年9月20日因一氧化碳中毒,導致缺氧性腦病變,目前意識不清、無法言語、溝通、無法活動,有羅東博愛醫院醫師說明表及病歷在卷可憑,應已達心神喪失,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楊坤樵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