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俊揚電腦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