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4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美麗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慶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雲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