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葉仁 和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而聲請訴訟救助,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部分法律扶助在案,業
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
(部分扶助)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本院109年度
竹北簡調字第95號民事卷宗,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