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2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金煙於民國107年8月16日上午9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新生路方向行駛,行經環北路與中福路交岔路口時,欲左轉中福路往天晟醫院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車應讓對向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鋪裝、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禮讓對向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適有對向告訴人 劉百鈞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直行駛至,因閃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前臂挫傷、右側手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審交易卷第59至66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