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 廖桂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豐昌陳豐華 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林俊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