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正本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明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被告 白珮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籍設臺中市清水區,而實際居住於新北市八里區,有其戶籍查詢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可知其住居所地均非位於本院轄區內,而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是依上開規定,本院對於本件給付租金等事件並無管轄權。茲審酌被告現居住於新北市八里區,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基於被告應訴便利之考量,因認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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