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雪娥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零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雪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雪娥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二年六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八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九0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六一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侵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二年八月確定,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498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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