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鄭許永富
李興貴 鄭興鍵 鄭興隆 鄭惠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張仙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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