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胡怡佳
李庸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胡怡佳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李庸希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計新臺幣237,13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胡怡佳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39,44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庸希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39,442元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9%110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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