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7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翊玲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應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表(須有完整姓名)。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補正債務人賴翊玲之戶籍謄本、賴翊玲之被繼承人 賴登俊 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被繼承人賴登俊如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五日內,就本件起訴之對造當事人,於「當事人欄位」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地址,並就「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應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姓名,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賴翊玲積欠款項,而債務人賴翊玲應繼承之財產,卻由 賴威霖 辦理繼承登記,有害債權,爰請求撤銷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繼承登記等語。是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之文書或資料,被繼承人賴登俊如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應依限補正當事人及書狀,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