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凱喬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雅玲 代理人 林秀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8年7月3日公告該裁定於司法院網站,至今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等資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屬實。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潘宜伶┌──────────────────────────────────────────┐│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葉秋霞 │永豐商業銀│108年6月10日│30,240元│AM0000000│││││行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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