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66號原告 黃敏智 被告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第三屆全體理、監事等共14人代表人 林文章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民事起訴狀【名譽損害與精神慰撫】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經民事庭承審法官函詢確認後,原告表明係欲對被告等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之訴訟,並已同日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狀,有原告所提之起訴狀及補充狀在卷可查。惟原告所指被告等人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查詢之索引文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在卷可稽;是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前,即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周欣怡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