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863號聲請人 張桂琴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聲請狀與銀行掛失止付通知歧異),如為100年7月4日,請提出由銀行更正過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請釋明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台端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台端如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之代理人,則應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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