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0160號異議人 邱建誠 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 宏璽 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正本已於99年12月29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中和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本件異議於100年6月17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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