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53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鳳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所地。(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1條規定,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僅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無法行使職權時,始由債務人居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又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有陳報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之義務。經查詢戶役政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戶籍地址設於南投縣,非屬本院轄區,若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位於本院轄區,請釋明其事實)。
二、債務人李鳳瑛最新之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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