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大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林山 訴訟代理人 林天賜 被告台灣席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邦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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