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新竹縣寶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古仁樺 訴訟代理人陳春勝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志華 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志華、 張仲儀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玖萬伍仟柒佰參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