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