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宏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宏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簡宏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1至3、5至6、7至8各已定執行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侵害法益種類、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8│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次)。│││├────────┼──────────┼──────────┼──────────┤││││││犯罪日期│106年12月間某日至107│107年04月09日│107年04月11日│││年3月26日│││├────────┼──────────┼──────────┼──────────┤││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7675、8916號、107│第7675、8916號、107│第7675、8916號、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306號│年度毒偵字第1306號│年度毒偵字第1306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07│108年度上訴字第307│108年度上訴字第30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5月23日│108年05月23日│108年05月2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11│108年度台上字第2511│108年度台上字第2511││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08月07日│108年08月07日│108年08月07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年8月(2│有期徒刑8月(2次)││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次)。│。│││折算1日。│││├────────┼──────────┼──────────┼──────────┤│││107年03月03日│107年01月30日││犯罪日期│108年02月27日│107年03月13日│107年0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36號│第11428號│第11428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226│108年度訴字第372號│108年度訴字第372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08月15日│108年12月19日│108年12月19日│├───┼────┼──────────┼──────────┼──────────┤││││││││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226│108年度訴字第372號│108年度訴字第372號││判決││號││││├────┼──────────┼──────────┼──────────┤││判決│108年08月15日│109年01月13日│109年01月13日│││確定日期││││├───┴────┼──────────┼──────────┴──────────┤│││編號5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備註│││││││└────────┴──────────┴─────────────────────┘┌────────┬──────────┬──────────┬──────────┐│編號│7│8││├────────┼──────────┼──────────┼──────────┤││││││罪名│過失致人於死│肇事致人於死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04月11日│107年0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調偵│臺南地檢107年度調偵│││年度案號│字第882號│字第882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08年度交上訴字第│││事實審││407號│407號│││├────┼──────────┼──────────┼──────────┤││判決日期│108年06月13日│108年06月1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259│109年度台上字第2259│││判決││號│號│││├────┼──────────┼──────────┼──────────┤││判決│109年05月06日│109年05月0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